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令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山东交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成员12人。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任职条件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名额,结合学科、专业结构状况,在全院范围内选拔,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公示制度、信息公开、监督考评等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具备较强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或担任系部主任的人员,根据学院现实情况可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对于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或届中增补人员,由院长或由院长提名拟任的主任委员组织各系部组建换届或届中增补人员工作小组,制定院学术委员会换届或届中增补人员工作方案和委员选拔程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一)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荐和民主推荐结合的方式产生,以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委员,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就青年教师入选情况进行个别委员调整。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为保持院学术委员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委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各种会议和活动;
(四)按时保质地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向院学术委员会及学院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六)依据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七)不泄露未经正式发布的会议决定事项及讨论过程;
(八)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院对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向学校推荐的限额申报的教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及学术先进个人;
2.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各类专家顾问的人选,推荐院内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院设置的各类科研项目、教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审议本单位所有拟调入、调出人员及选聘教师的方案。
5.评审确定本单位副教授及其以下层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6.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1.院学术委员会协助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时,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协助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2.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和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其他:
1.听取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报告;
2.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但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院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