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实验室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制度
语音室、实训室设备是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设备管理,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因损坏、丢失而造成的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1.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2.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具体分为: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3.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设备损失,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
1)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4.属下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5.对一贯不爱护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6.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4)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无法修、配,致使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7.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标准为: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按实际修理费的50—100%;在墙壁、桌椅和教室其他地方乱涂乱画者除要求清理干净以外,每处罚款10—200元;在教室用餐者,除要求清理垃圾以外,每人次罚款10—50元;
8.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9.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当事师生、管理人员、分管领导赔偿。
10.贵重设备损坏,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院长报告,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11.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由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赔偿款一律按有关规定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