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经学院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
第五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名,秘书1名和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秘书由教学秘书担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后聘任。
第六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连聘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可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根据需要适时提名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能
第七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咨询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充分发挥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指导、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
1、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2、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4、研究、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5、指导学院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6、指导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7、评价系部教学工作;
8、接受学院委托对全院各系部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包括每学期的期初、期中教学检查)、指导、评估 。
9、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于会议前三天告知议题。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会议。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有效。对于需要审议的议题,由出席会议委员表决,半数及以上通过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如下材料:
(1)指导委员会档案;
(2)工作计划;
(3)活动记录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